新邵县健康扶贫政策
发布:新邵县人民医院 更新时间:2020年10月14日 浏览人数:[0]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助力扶贫攻坚,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健康扶贫政策,实施“三提高、两补贴、一减免、一兜底”,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大病能够及时得到有效救治,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一、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
1.实行参保全覆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覆盖范围。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达到100%。
2.实行个人缴费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当年个人缴费基数的50%予以补助,所需资金从财政整合的扶贫资金中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一、二级残疾证)和重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人员、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仅指夫妻男性60岁以上、女性49岁以上低收入特殊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负责核定并全额代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县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公安部门核定后,县财政局全额资助(重性精神病患者如果属性有重复,由县民政局全额代缴)。
3.对年度内新增加的贫困人口,因超过规定的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县财政按照当年个人筹资总额予以全额资助,及时足额划入医保基金专户,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二、 基本医疗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三、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12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偿起付线降低50%即60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按分段比例补偿:3万元以下部分报销65%,3万元至8万元部分报销70%,8万元至15万元部分报销8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四、扶贫特惠保
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扶贫特惠保”家庭综合保障保险,采取政府补助和贫困户个人自筹相结合形式购买。
1.补贴标准:扶贫特惠保保费60元/人。县政府补助承担保费金额的90%,即54元/人,保险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贫困户个人承担10%,即6元/人(个人承担部分可由村集体收入、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帮助解决)。
2.保险责任:(1)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保险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导致身故、伤残(含烧烫伤),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住院医疗,对其实际支出、符合当地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起付线,保险公司扣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者给付部分,在保险额度内,对其余额按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自然灾害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不重复赔偿。(2)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保险公司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剩余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按40%给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最高赔付5万元。
五、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政府规定的其特殊困难人员。
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尘肺、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晚期血吸虫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29种重大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不限病种,按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为4000元(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救助70%,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0元。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实施医疗救助,原则上不收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只对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指患29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应按照分级诊疗的要求就近就地看病就医,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有多重属性患者可任选其中一种属性进行医疗救助。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救治按病种救助,起付线为1000元(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不设起付线)。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在获得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医疗救助5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8000元。
六、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减免
对29种重大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人民医院救治实际医疗费用,经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后,个人自负部分由县人民医院给予50%的减免。
七、政府兜底保障
对29种重大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其住院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医疗救助及定点医院减免等报销或赔付后,其实际报销比例低于85%的,由县财政兜底保障到85%;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在县域内住院救治,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医疗救助及定点医院减免等报销或赔付后,实际报销比例低于85%的,由政府兜底保障到8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单次住院不符合基本医疗政策的,政府不予兜底保障;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政府不予兜底保障。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原则上在县域内就诊,因特殊情况需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经县转诊办(县转诊办设县人民医院)严格审批同意后方可转上级医院就诊,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基本医疗报销政策执行。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外住院医疗费用,在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设置的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中心办理结算业务,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医疗救助及定点医院减免等报销或赔付后,不享受政府兜底保障。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内就诊只允许在19家公立医院(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患者除外),否则,不能享受健康扶贫政策待遇。
八、“先诊疗后付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入院手续时,在“先诊疗后付费”窗口提交医保卡(证)、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按正常程序结算,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先诊疗后付费”只在县城内19家定点医疗机构实施。
九、“一站式” 结算服务
1.将民政“四类人员”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纳入“一站式”结算服务范围。
2.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残联应及时向健康扶贫系统、居民医保系统提供准确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的信息,以便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扶贫特惠保承办机构、医疗救助机构、医疗机构之间实现基本信息互通共享。
3.建档立卡贫困患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出院时只需在医院“一站式服务”窗口一次性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手续,就可以享受基本医保和健康扶贫优惠政策,无需再到其他单位或部门办理手续。